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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 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 这是耳朵眼,不是“金矿”
来源:   编辑:白杨   2024-05-16 15:29:36

生活报评论员 孙秀峰

刚刚开始营业的采耳店,总共收入2000元,获利甚至仅仅500元,却被裁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被罚共计22万元。发生在四川宜宾的这一事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甚至有网友调侃:店主掏的是耳朵,却被别人“掏”了金矿。

宜宾市翠屏区的李大姐,原本以卖菜为生。2023年3月,她通过加盟的方式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但是刚刚开业两周就遭到了处罚。当地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表示:在执法中发现,该店使用医疗器械给顾客掏耳朵,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该店行为属“一般情形”,应在1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间进行裁量,基于此罚11万元。李女士超期168天未缴罚款,加处罚款11万元。

此事曝光后,网络上一片哗然。按照老百姓的生活常识,采耳店和“医疗机构”是八竿子也打不着的两回事。就算拿着放大镜审视此事,唯一的关联就是采耳过程中出现的那只“医疗器械”。单凭一个工具,就被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这事儿怎么看都有点“鸡蛋里挑骨头”的意思。按照这个处罚逻辑,如果哪个修脚店用医用剪刀给客人剪趾甲,估计也得被罚个十几二十万;如果不小心剪破了皮出了点血,用医用绷带简单包扎一下,那就属于“连环违规”了,性质特别恶劣,罚款还得翻个番;如果我们在街头、在运动场,在任何场景下遇到有人受伤,“擅自”使用纱布等器械给伤者止血,那完了——你涉嫌“非法行医”了!

执法部门如此做法,是否有过度解读法规,盲目扩大监管范围之嫌?

再退一步来说,就算李大姐违规了,但她是加盟商,她需要在上游厂家的规范框架下进行营业。执法部门不去进行溯源求根,却只是“抓到谁罚谁”,并且“往死里罚”,显得既抓小放大,又上纲上线。

再次,就算李大姐犯了错,但“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说白了,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一个刚刚营业、收入仅仅2000元的小店,哪里谈得上什么社会危害,何以配得上22万的天价罚款?人家是掏耳朵眼,总不能把耳朵眼当成金矿来掏吧。

更重要的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李女士的案例可谓“既轻微又首违”,为啥就不能包容一些、柔性一些?

近年来,“小过重罚”现象屡屡发生: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因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福建闽侯老农售卖案值136.5元芹菜被罚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这些事件的背后,暴露的是部分执法人员简单粗暴、不以人为本的作风。将罚款当作目的而非管理手段,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也伤害了广大经营者的信心。

事件发酵后,3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从李大姐的角度而言,相信此事会尽快公平公正地解决;但是从行业的角度看,我们需要明确界定“非法行医”的边界,以此来界定是罪非罪;同时,执法需要规则,但不需要上纲上线。有温度的执法,才是市场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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