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下发通知
物业需配合居民 安装充电桩
有固定车位或一年以上使用权 物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安装证明
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记者2日从哈市住建局获悉,为推进住宅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协助配合安装人、供电等部门共同做好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工作,该局根据国家、省、市发改、住建等部门的相关通知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无物业管理小区由社区负责
根据《通知》,对于住宅小区内拥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需要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的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在留存安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的《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施工证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留存上述材料并出具《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施工证明》。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协助配合安装人、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建设单位、供电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查,提供有关图纸资料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此外,还要协助做好安装后引导提示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街道(乡镇)、供电、消防救援等部门,通过悬挂警示条幅、宣传挂图、微信群通知等方式,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桩使用常识、火灾防范和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强化充电设施安装人或使用人的安全意识,提示引导安装人或使用人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
物业不积极配合或被信用扣分
据哈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国家发改、住建等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中,要求车主、车企、充电设施建设和物业4方共同签署“安装承诺书”。为了进一步简化安装流程,此次《通知》在《示范文本》的承诺内容上进行了简化,只要求安装的车主进行承诺。为充分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各区、县(市)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要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相关工作。对于不积极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重点约谈、责令限期改正、信用扣分等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