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获审通过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妇女遭家暴可拨打12338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救助等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12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反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予以规范,是我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际行动,也是提升我省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据悉,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组织专家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表决通过。《条例》共7章42条,明确各方责任,推动社会共治,突出预防为主,进行全程规范。规定首接责任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保护被害人制度等6项制度,加强全面保护。
按照《条例》规定,妇女遭受家暴后,妇联组织能提供什么帮助?据介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通过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到居住地或者家暴发生地妇联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其中拨打热线电话是最便捷的求助方式。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后,妇联组织会按照《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详细了解基本事实、求助意愿,评估判断求助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程度,调查了解情况,做出分级处理,对于初次遭受家庭暴力且情节较轻的,通过提供法律建议、心理辅导、婚姻家庭关系指导和纠纷调处、社工服务、困难帮扶等形式,为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告知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已经造成人身伤害或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或者虽然情节较轻,但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联组织会协助受害人依法反映诉求,支持其报警求助、进行伤情鉴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和庇护救助等,对于严重的特别是有致命危险的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妇联组织会协助就医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综合维权关爱服务。
同时,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无法提出庇护请求的,妇联可依法代为申请、提出或指导其近亲属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庇护请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帮助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支持。妇联组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协助执行,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期满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向人民法院反馈情况,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等。
下一步,妇联组织还将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与法律、心理、社工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做好家暴受害人的维权关爱服务。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认真践行首接责任制,在做好倾听、疏导、必要的安置前提下,积极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好家暴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