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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明年起施行
来源:生活报   编辑:周迎华   2023-11-03 17:08:15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明年起施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 不得调解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为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充分体现调解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调解,才能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条例总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同时,在关于调解活动、调解期限等相关条款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先行调解。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定:“经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生效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据了解,我省调解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连续7次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推出人民调解“四五四三”大庆模式,司法部在我省召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探索对13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实行调解程序前置。5年来,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余万件,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纳入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全省“排纠解纷防风险 保安护稳促发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和“解民忧 纾企困”法律服务万人走基层专项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动员全省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复议人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明白人等法律服务力量“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开展广泛深入宣传,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重点做好“一加一减”。在“加”的方面,围绕《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商事调解组织审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等制度。大力加强各级调解协会建设,研究制定调解行业规范和培训、惩戒等规则,更好发挥调解协会在行业指导、会员服务、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调解行业更加规范、良性发展。在“减”的方面,全面梳理涉及调解工作的现行制度文件,与《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相抵触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法制统一和条例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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