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1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推广停车共享工作,哈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盘活停车资源、推广停车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即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国企等单位内部泊位向居民错时开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引导单位内部停车场开放共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扬模范带头作用,本着“错时开放 应开尽开”的原则,将内部停车泊位向周边居民错时开放。
本着“政府鼓励 自愿为主”的原则,引导商超、写字楼、体育场馆等社会停车场采取限定时间、包月优惠等灵活方式向周边居民开放。
鼓励小区泊位对外开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居住小区停车泊位经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居住小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对于尚未租、售的停车泊位,鼓励开发企业将泊位通过长租、短租、零租等灵活方式开展经营,开发企业应细化经营方案,优先满足小区居民车辆停放,鼓励停车收费标准向小区居民优惠,体现“居民优先”原则。
对于业主共有部分停车泊位,鼓励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法规征得居民、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同意后,在停车空闲时段开展经营;对于业主购买、租用停车泊位,鼓励第三方停车平台征得物业企业、业主同意后,将车位在空闲时段向社会灵活出租。在居住小区停车泊位经营前,物业企业应配合经营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构建智慧平台 实现全市停车信息互联互通
征求意见稿提出,哈市将构建智慧停车诱导平台。组织开展停车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哈市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建设全市智慧停车诱导平台,实现停车设施信息动态查询、泊位诱导、线上支付等功能。
指导收费停车场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等智能化建设和改造,督促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将停车基础信息数据接入智慧停车诱导平台,实现全市停车信息互联互通。
“八高八低”差异化停车收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规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原则,提出“八高八低”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意见。明确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适时更新公布新增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项目和类别清单,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实施退出机制 路内泊位影响交通或被清退
征求意见稿提出,精细化管理路内泊位,针对住宅小区、商圈、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车辆潮汐化特点,在满足道路通畅的前提下,对有条件的道路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灵活管理措施,引导居民等所乘车辆错时或临时停放。实施定期分析评价和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周边路外泊位充裕、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
开展停车秩序治理行动。坚持“行人路权优先”原则,加大对车行道、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力度。对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车、停车不入位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确保机动车辆顺向、有序停放。对单位、个人擅自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围栏、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共享泊位设置标识 规范收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放共享停车场和居住小区经营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停车场备案制度,明确各类停车场备案要件,同时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停车泊位开放共享经营主体应在停车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牌,明确开放共享停车泊位数量、位置、开放共享时段、收费价格、收费方式以及违约处理措施等信息。
规范收益使用。智慧停车诱导平台运营企业统一收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开放共享停车收益,该收益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实施共享停车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于人员管理支出,因共享开放产生的设备改造、系统升级、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对于居住小区未租、售泊位的停车经营收益,按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协议约定分配;对于居住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泊位停车经营收益,收入归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对于业主购买、租用泊位停车经营收益,按照业主、物业企业、第三方停车平台三方协议约定分配。其他开放共享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经营主体,停车收益采取自收自支模式。
征求意见
方式
时间:截至8月19日
电子邮件:hrbjgw@163.com
信件地址:哈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 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综合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