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30日,生活报记者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振兴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多项措施。
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规制度。强化涉民营企业行政决策和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制度,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最大限度缩小涉民营企业执法“自由裁量”权限;严格执行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公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检查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严防执法扰企。
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监督。发挥行政复议解决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开设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优先立案审查、压缩审理时限;凡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一律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企业利益诉求;加大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力度,力争实质化解纠纷。
另外,还有创新律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价值功能。提供专业便捷涉民营企业调解服务。建立民营企业参与评价监管机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