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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可报销 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我省明年起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来源:   编辑:周迎华   2022-12-29 16:17:22


生活报讯 (记者周琳) 28日,生活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我省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标准

《实施办法》适用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要求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同时,《实施办法》要求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疗)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实施办法》另要求,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转诊备案人员、异地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人员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参保人员未转诊备案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相应下调10个百分点;急诊死亡、急诊转住院按住院管理。

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医保个人缴费

据介绍,《实施办法》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首次划入额度为每人90元/月(即202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2.2%,符合国家规定2%左右要求),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视情况补划差额。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同时,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此外,《实施办法》还要求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具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参保缴费凭证。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对其身份,确保人证相符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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