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并施行。
加强收费标准调控 防止过高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省定标准内制定辖区内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下,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严禁跨学年(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严禁跨学年(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义务。收费时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收费标准的调整要充分考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后,新入学学生按新标准执行,在读学生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
这样的收费学生可以拒绝缴纳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可以拒绝缴纳。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禁止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进行非法集资,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督管理,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退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