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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权威解读来了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同等待遇
来源:   编辑:周迎华   2022-09-14 16:46:48


生活报讯 (记者吕晓艳) 记者从我省人社部门获悉,为推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近日,我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我省人社部门进行了解读。

问:《实施方案》在健全评价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在现行卫生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共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初、中级职称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高级职称专业设置由省人社厅与省卫健委统一确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同时,健全了医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认定关系,减少了对人才的重复评价和交差评价。

问:《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医技及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区别的针对性评价。建立涵盖医德医风、行业行为、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评价标准,突出评价在卫生行业发展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价值。

问:《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综合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成果展示、业绩考察等多种方式,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强调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执行相同的条件标准。

问:《实施方案》在衔接培养使用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竞聘上岗,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问:《实施方案》在向基层一线倾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对县(市)级及以下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通过后直接聘任、兑现待遇。授外、援藏、援疆、援边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问:《实施方案》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在此前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对具备条件且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赋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近期,省人社厅又赋予了9家三级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省已有15家三级医院可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下一步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和实际需求,逐步扩大赋权范围。

问:《评价标准》在分级分类上是如何区分的?

答:《评价标准》对卫生高级职称设置了“通用”和“基层”两类评价标准。“通用”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标准适用于全省县域内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基层”或“通用”高级职称,取得“基层”高级职称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取得“通用”高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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