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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历史建筑有了保护办法未经批准禁挖地下室 私搭乱建
来源:   编辑:周迎华   2022-05-25 17:04:04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24日,生活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出炉,旨在推进冰城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全过程管理,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传承与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

未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纳入历史建筑

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哈尔滨市、县(市)政府确定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则是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和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历史建筑分类管理保护 纳入执法范畴

按照办法规定,哈市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根据保护等级和保护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其中,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监督巡查管理工作。建立巡视巡查制度,将历史建筑巡视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范畴。建立历史建筑保护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情况;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编制提报含有维护和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

所有权人承担保护责任负责修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办法规定,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承担历史建筑安全使用、维护修缮的保护义务。保护责任人包括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历史建筑为国有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区县(市)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历史建筑为非国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区县(市)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护义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历史建筑设保护标志 保护得好给奖励

历史建筑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并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保护标志。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分类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未经批准禁止挖地下室私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结构形式等情形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保护责任人要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禁止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擅自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等其他危害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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