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吕晓艳) 记者从哈市教育局获悉,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7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或者县(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校车服务学校所在地位于阿城区、双城区的,应当向区教育部门提交。
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申请。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的校车使用许可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除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客观原因影响道路通行外,校车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批确定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保存期不少于三年。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应当接入政府相关监测平台。
校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